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新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5-01 02:56:55
根据《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发〔2019〕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桂教规范〔2022〕5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优化我区学前教育资源配置,大力引导和支持民办凯发k8旗舰厅ag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加快构建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经研究,决定开展2024年全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新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市、县(市、区)应结合本辖区普惠性幼儿园规划布局,优先支持普惠性幼儿园空白点申报,尽量保障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覆盖到每个街道(乡镇)、社区。在同一区域有多所幼儿园符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条件的,要择优推荐。
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园基本条件》有关要求,达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估细则》一星级以上标准。
4.幼儿园园长要具有教师资格证和园长岗位任职资格培训证书。幼儿园要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为幼儿园教职工购买社会保险。
2024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新申报认定日程统一安排如下,各市、县(市、区)要严格遵照执行,逾期不受理。
(一)幼儿园申请(2024年4月7日—4月22日)。具备条件的幼儿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4月22日前向所在县(市、区)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广西壮族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请表》(附件1)一式3份及相关佐证材料一式1份(附件2)。新申报表中幼儿园办园规模、教师人数等基本信息可以采用2024年春季学期数据。
(二)县(市、区)认定(2024年4月23日—5月13日)。各县(市、区)教育局负责整理、审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各县(市、区)教育局要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园基本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估细则》,严格审核幼儿园的申报材料,综合评估幼儿园的办学条件、师资队伍、办园质量和财务管理等状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通过初审的幼儿园名单。各县(市、区)教育局务必于5月13日前将本县(市、区)幼儿园申报表及加盖县级教育局公章的相关材料(附件1—3)报送设区市教育局。
(三)市级复核(2024年5月11日—5月27日)。设区市教育局要组织评审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估细则》及评估重点,认真审查幼儿园申报表及幼儿园办园资质、幼儿园教职工从业资格等证明材料。设区市教育局核查通过后及时确定初审通过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并予以公示,并于5月27日前将所辖县(市、区)幼儿园申报表、市县两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公示名单的通知(公示名单需有幼儿园名称、在园幼儿人数等信息)及相关材料(附件1—3,附件3需加盖设区市教育局公章),报送至自治区教育厅基础教育凯发k8旗舰厅ag处。
(四)自治区认定(2024年5月28日—6月20日)。我厅组织专家对各市上报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评审认定,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官网向社会公示拟认定的2024年新申报全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
(五)签订协议(2024年7月1日—7月30日)。当地教育局在规定时间内与新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签订《广西壮族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服务委托协议》(见附件4),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违约责任追究方式。
(六)市、县授牌(2024年7月31日—8月31日)。对被认定为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由所在市、县(市、区)教育局统一授牌,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一)广泛动员申报。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要及时召开本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新申报与认定动员部署会议,做好有关政策解读和申报动员工作。
(二)按时上报材料。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要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开展核定工作,按时上报材料,迟报、漏报的将影响本地年度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发放。
(三)做好数据录入工作。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将自治区新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以及市县本级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信息于9月底前录入全国教育事业统计机构代码系统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栏目,系统数据将作为计算各地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指标的数据来源。
(四)加强监督管理。经自治区教育厅新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将享受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政策。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管,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出现办学行为不规范、严重违背学前教育规律、保教质量明显下降、财务管理混乱、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等问题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停止享受各类扶持奖补政策,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同时报送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五)完善退出管理。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自愿退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需提前一年向当地县(市、区)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向设区市教育局申请。设区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后于每年8月30日前正式行文上报自治区教育厅,并将盖章版纸质材料报送至我厅基础教育处。